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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王某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1227民初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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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1031号
  • 案件名称

    孔某、王某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孔某;王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1227民初1031号原告:孔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孔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3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日0.003%利率从2021年7月31日算起);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7400元(每天370元计算20天)、交通差旅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载明:“欠款人王某欠孔某兰州音乐厅工资尾款5000元整,欠款人承诺于2021年7月30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按照日息0.003%支付利息。如发生纠纷,向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为了维护权益向欠款人追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欠款人承担)。”被告在出具上述欠条之后,于2021年7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之后超过付款期限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自愿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原告孔某还清欠款3500元(其中工资3000元,其他损失误工费、差旅费500元)。原告孔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再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孔某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锁仲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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