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柱与李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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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847号案件名称
姜海柱与李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海柱;李家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847号原告:姜海柱,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蛟河市。 被告:李家龙,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农街道农民,住蛟河市。 原告姜海柱与被告李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海柱、被告李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海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家龙偿还借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7日,李家龙以外出打工缺少路费和生活费急用钱为由向姜海柱借款3000元,李家龙是姜海柱的表妹夫,李家龙承诺同年6、7月份偿还,故没写借据,姜海柱便将3000元钱交给李家龙。借款到期后李家龙未能给付。 李家龙辩称:借款属实,数额正确,但因李家龙家庭困难故一直未能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7日,李家龙在姜海柱处借款3000元,并承诺同年6、7月份偿还,未出具借据,姜海柱将3000元钱交给李家龙。借款到期后李家龙未能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李家龙在姜海柱处借款,虽未出具借据,姜海柱交付李家龙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李家龙应当偿还姜海柱借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海柱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家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延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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