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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柱与李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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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847号
  • 案件名称

    姜海柱与李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姜海柱;李家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1847号原告:姜海柱,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长安街道居民,住蛟河市。        被告:李家龙,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新农街道农民,住蛟河市。        原告姜海柱与被告李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海柱、被告李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海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家龙偿还借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7日,李家龙以外出打工缺少路费和生活费急用钱为由向姜海柱借款3000元,李家龙是姜海柱的表妹夫,李家龙承诺同年6、7月份偿还,故没写借据,姜海柱便将3000元钱交给李家龙。借款到期后李家龙未能给付。        李家龙辩称:借款属实,数额正确,但因李家龙家庭困难故一直未能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7日,李家龙在姜海柱处借款3000元,并承诺同年6、7月份偿还,未出具借据,姜海柱将3000元钱交给李家龙。借款到期后李家龙未能给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李家龙在姜海柱处借款,虽未出具借据,姜海柱交付李家龙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李家龙应当偿还姜海柱借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海柱借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家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延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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