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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根荣、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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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517号
  • 案件名称

    秦根荣、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秦根荣;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秦根荣,男性,1955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东环路西侧上午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培才。本院在执行秦根荣与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东劳人仲字[2020]7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工资72000元,执行费980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9月10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与申请人执行人进行约谈,被执行人已履行57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劳人仲字[2020]763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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