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海尼沙汗艾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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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海尼沙汗艾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海尼沙汗艾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0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曲光明,系行行长。 被执行人:海尼沙汗艾沙,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海尼沙汗艾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财保18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提供了被申请人海尼沙汗艾沙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尼沙汗艾沙名下价值19225.27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海尼沙汗艾沙名下价值19225.2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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