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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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049号案件名称
庄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庄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049号被执行人:庄奎,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奎罚金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8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庄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伍千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庄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庄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经本院执行系统网络查控,庄奎名下无房屋、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庄奎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站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新站镇营业所的存款账户。庄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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