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骄、李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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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543号案件名称
马骄、李英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骄;李英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543号原告:李英明,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马骄,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受理原告李英明诉被告马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英明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蓉英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舒 婧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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