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连秀、铁法市调兵山城镇粮食管理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抗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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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抗11号案件名称
马连秀、铁法市调兵山城镇粮食管理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连秀;铁法市调兵山城镇粮食管理所;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抗11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马连秀,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调兵山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铁法市调兵山城镇粮食管理所,住所地调兵山市调兵山镇。法定代表人:唐志家,所长申诉人马连秀因与被申诉人铁法市调兵山城镇粮食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1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辽铁检民监[2020]2112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刘 奇审 判 员 周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宋 歌书 记 员 宋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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