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空间八度音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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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478号案件名称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空间八度音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空间八度音乐广场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78号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夏意苑10-8-422。法定代表人薛利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空间八度音乐广场,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13号1-6层。经营者王彧。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空间八度音乐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曲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艾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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