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林、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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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517号案件名称
张梅林、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梅林;沈英;沈波;沈丽娟;何明月;王以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张梅林,女,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沈英,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沈波,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沈丽娟,女,汉族,住灌云县。被执行人:何明月,男,汉族,住东海县(农电站)。被执行人:王以兵,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张梅林、沈英、沈波、沈丽娟与被执行人何明月、王以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750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74825.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何明月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何明月的工资收入。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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