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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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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345号
  •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新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345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璐涛,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男,1999年8月17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 娟书 记 员  王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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