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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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345号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周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345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36067462H。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璐涛,湖南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新,男,1999年8月17日,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 娟书 记 员 王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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