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恒、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5执恢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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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执恢331号案件名称
周恒、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恒;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曾德勇;肖坤君;曾令树;曾清元;黄安平;曾青和;徐传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5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周恒,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花古街道江南村三可食品厂内。法定代表人:曾德勇,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曾德勇,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坤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令树,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清元,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黄安平,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青和,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徐传金,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周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曾德勇、肖坤君、曾令树、曾清元、黄安平、曾青和、徐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5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2021)湘0525执异19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5执恢33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重新提出执行申请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同改审判员 林章勇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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