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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恒、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5执恢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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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执恢331号
  • 案件名称

    周恒、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恒;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曾德勇;肖坤君;曾令树;曾清元;黄安平;曾青和;徐传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5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周恒,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邵阳市洞口县花古街道江南村三可食品厂内。法定代表人:曾德勇,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曾德勇,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坤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令树,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清元,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黄安平,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曾青和,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徐传金,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周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洞口县湘富农种养专业合作社、曾德勇、肖坤君、曾令树、曾清元、黄安平、曾青和、徐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25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2021)湘0525执异19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5执恢33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出执行申请,重新提出执行申请的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同改审判员  林章勇审判员  贺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煊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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