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龙、李相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6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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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6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建龙、李相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建龙;李相群;傅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67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龙,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相群,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傅伟,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李建龙、李相群与被告傅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96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傅伟名下银行存款374078.9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龙、李相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傅伟采取的财产保全控制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建龙、李相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傅伟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游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超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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