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新、唐新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7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785号案件名称
刘刚新、唐新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刚新;唐新苟;陈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刘刚新,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唐新苟,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陈林(曾用名陈淑亚),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刘刚新与陈林、唐新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湘112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林、唐新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刚新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林、唐新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林、唐新苟无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存款,在工商、国土、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林、唐新苟纳入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林、唐新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刚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林、唐新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刚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宏宇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雪梅、益阳龙岭工业集中区天子坟社区喇叭塘村民组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3112号 下一篇 孙军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恢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