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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腾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11执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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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执6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腾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市腾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腾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端固庄村南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97591057B。法定代表人:段军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盂县秀水镇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2099602510U。法定代表人:刘建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腾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聚盛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11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立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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