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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华、周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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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629号
  • 案件名称

    刘佳华、周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刘佳华;周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629号被执行人:刘佳华,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周海,男,1998年7月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黔011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佳华、周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2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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