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华、周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26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2629号案件名称
刘佳华、周海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佳华;周海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2629号被执行人:刘佳华,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被执行人:周海,男,1998年7月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黔011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佳华、周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佳华、周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后,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有人民币8000元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2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家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梓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827号 下一篇 王少先、孙广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81执1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