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加木、杭州彩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5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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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5793号案件名称
杨加木、杭州彩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加木;杭州彩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5793号 原告杨加木,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杭州彩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N803X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57号2幢。 法定代表人严新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木诉被告杭州彩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加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莉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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