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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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一案件名称
毕重丰、吕长虹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毕重丰;吕长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重丰,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吕长虹,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长虹开设了财付通支付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长虹在财付通支付账户内的资金1200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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