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林林、冯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0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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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026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林林、冯建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林林;冯建平;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恒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026号之一原告:谭林林,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平,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兴路38号。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0268089P,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中兴路38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被告:南京龙恒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21770283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邓府山18号-1。法定代表人:梅杰武。原告谭林林诉被告冯建平、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龙恒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谭林林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谭林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0元,由谭林林负担。审 判 员 徐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肖 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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