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菲、李明珍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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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823号案件名称
刘晓菲、李明珍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晓菲;李明珍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82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菲,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明珍,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刘晓菲与被执行人李明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民终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裁定终结(2021)津0104执5317号案件的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1)津0104执531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事项,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翟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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