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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123民初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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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1656号
  • 案件名称

    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遂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杨;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123民初1656号 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1622851D,住所地:丽水市遂昌县北街101#,103#,105#,107#,109#,111#。 法定代表人:朱雨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申勇,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旭萍,系该行职工。 被告:肖杨,男,1993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肖耀友,男,1966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高灵芝,女,1963年0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吴鹏飞,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应新怡,女,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村镇银行”)与被告肖杨、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肖杨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余额300000元,并偿还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3、判令被告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7月26日,被告肖杨由被告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原告以山林抚育为由申请借款300000元。当日,原告与肖杨、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6761120190002118),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合同约定最高借款额度3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7.2‰计算(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约定未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将300000元发放到肖杨在原告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2021年7月15日起本金已逾期,2021年6月21日起的利息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遂诉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杨、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肖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总计4920元,由被告肖杨、肖耀友、高灵芝、吴鹏飞、应新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雷俏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洪晓 书记员伊卓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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