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优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20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2087号
  • 案件名称

    江苏优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苏优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永明,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琦,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帝,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1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律师费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2753元及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4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8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受本院委托,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至广西防城港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经反馈无被执行人相关房屋、土地登记信息;4、受本院委托,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至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经反馈该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5、受本院委托,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至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街道桃花湾社区居委会调查,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以及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委托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工商档案,经反馈被执行人住所地系租赁,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7、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帝发出限制消费令;8、本案执行标的为82753元,已执行到位0元;9、上述信息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确切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冠澄劳务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江龙审判员  樊中秋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元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