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郭正来、吴全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6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682号
  • 案件名称

    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郭正来、吴全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正来;吴全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682号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郭正来,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被告:吴全德,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正来、吴全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库尔勒华旺管道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5元。    审判员    妥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慧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