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容与刘裔君,王秋丽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恢3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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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恢34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伯容与刘裔君,王秋丽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伯容;刘裔君;王秋丽;田华丽;刘裔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恢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伯容,女,汉族,1962年11月06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裔君,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秋丽,女,汉族,1981年08月1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田华丽,女,土家族,1984年06月1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刘裔波,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李伯容与被执行人刘裔君,王秋丽,田华丽,刘裔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8526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16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裔君,王秋丽,田华丽,刘裔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伯容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1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裔波、田华丽、刘裔君、王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刘裔波、田华丽、刘裔君、王秋丽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裔波、田华丽、刘裔君、王秋丽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秋丽所有的位于江津区X号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前述房屋用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该房屋并将拍卖裁定书送达双方。本院委托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重庆汇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房地产评估结果报告》,对前述房屋作出了699,900元的鉴定结果。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10日-2021年4月27日10日在淘宝网以559,920元为起拍价对前述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周佳新以563,920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所得案款支付本院执行费用6875元,支付拍卖机构辅助费用4511.36元,支付买受人垫付的税费16,917.6元,支付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72,000元,支付优先受偿债权人陈木万案款408,768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韩西霞479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用69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3,153.04元。此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裔君名下的号牌为X号的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裔波名下的号牌为X号的车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华丽银行账户存款25,956.51元,田华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进行划拨。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裔波、田华丽、刘裔君、王秋丽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裔波、田华丽、刘裔君、王秋丽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5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李伯容实际受偿43,153.04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恢3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吴 越书 记 员 胡 月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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