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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桂君、任献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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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60号
  • 案件名称

    董桂君、任献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董桂君;任献刚;涉县向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60号原告:董桂君,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秀玲,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献刚,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涉县向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五指山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6MA0873LC2Q。法定代表人:陈何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健康东大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9688245830B。负责人:乔江涛,该公司经理。董桂君与任献刚、涉县向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董桂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桂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鑫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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