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道玉、吴海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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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85号案件名称
韩道玉、吴海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道玉;吴海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韩道玉,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被执行人:吴海松,男,1988年1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道玉与被执行人吴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1224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海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道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海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1年9月17日到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9月17日到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海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吴海松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吴海松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韩道玉借款25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13元,执行费275元,共有2548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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