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好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赣07刑更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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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刑更573号案件名称
孟庆好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孟庆好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刑更573号罪犯孟庆好,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1月11日作出(2004)赣中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庆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孟庆好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5)赣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以(2007)赣监刑执第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以(2010)赣中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赣中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6月30日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于2017年9月30日以(2017)赣07刑更1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庆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考核表扬7个。罚金以往已履行完毕。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平审判员 何树明审判员 李 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书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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