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义、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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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民申2784号案件名称
张良义、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良义;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民申2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良义,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塘国际时代广场3幢1302室。 负责人:荆斌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良义因与被申请人锦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1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良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光洁 审判员魏恒婕 审判员李良勇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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