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津公达江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3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340号
  • 案件名称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津公达江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维洁;天津市南开区津公达江食品便利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340号原告:曹维洁,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津公达江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街延安路5号增1号。经营者:杜江,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女,该便利店管理人员。原告曹维洁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津公达江食品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曹维洁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维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维洁负担。审判员  翟琛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鹏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