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东等马梅女、李有福、马花女、马存福、马存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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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846号案件名称
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东等马梅女、李有福、马花女、马存福、马存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东;马梅女;李有福;马花女;马存福;马存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846号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文化东街东方世纪城26#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刘虎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海,男,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雯雯,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小东,男,1995年8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羊坊滩村200号。 被告:马梅女,女,1997年6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羊坊滩村200号。 被告:李有福,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羊坊滩村199号。 被告:马花女,女,1971年4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羊坊滩村199号。 被告:马存福,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羊坊滩村184号。 被告:马存连,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太阳山镇羊坊滩村184号。 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东、马梅女、李有福、马花女、马存福、马存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与被告李小东、马梅女、李有福、马花女、马存福、马存连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撤回对被告李小东、马梅女、李有福、马花女、马存福、马存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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