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5民初3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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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5民初3852号案件名称
匡某、杨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匡某;杨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5民初3852号原告:匡某,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区,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杨某,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区。原告匡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匡某负担。审 判 员 于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晓晨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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