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汤英、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初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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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初257号案件名称
季汤英、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季汤英;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257号原告:季汤英,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656481676。诉讼代表人:谢冰航,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重整事务负责人。原告季汤英与被告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夏英姿审 判 员 曹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若愚书 记 员 张妍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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