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6民初4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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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782号案件名称
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春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6民初4782号 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63889800W。 法定代表人:江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江,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巧,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春平,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海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彭瑶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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