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5执354号之一

由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9/9 0:00:00在贵州省贞丰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生效的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5执3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5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亚轰,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5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了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325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管理费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1029元;并立即搬出贞丰县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园手工艺品区1、2苑,由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826元及申请执行费1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7月9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查询到银行账户内不足额,未查询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公积金、土地、房产、证券。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举证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二次查询,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无足额存款,本院已依法对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对于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查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2021)黔2325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贞丰县聚慧农业旅游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管理费及利息合计人民币81029元及行为,被执行人贵州贞丰虎字崖生态疗养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龙剑珏书 记 员 聂世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