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吉东与周生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恢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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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369号案件名称
郭吉东与周生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吉东;周生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郭吉东,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周生民,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郭吉东与周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吉东与被执行人周生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协议已提交本院记录在案。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7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850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6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124民初1161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审判员 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路德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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