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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二成、庞洪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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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7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二成、庞洪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二成;庞洪健;杨永红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797号之一原告:王二成,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被告:庞洪健,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所地泊头市。被告:杨永红,女,汉族,1974年7月3日生,住所地泊头市。原告与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3元、保全费2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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