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成、庞洪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7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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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79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二成、庞洪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二成;庞洪健;杨永红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797号之一原告:王二成,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泊头市。被告:庞洪健,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所地泊头市。被告:杨永红,女,汉族,1974年7月3日生,住所地泊头市。原告与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3元、保全费24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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