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6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631号案件名称
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守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631号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260294275,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芳泽园11号。法定代表人:陈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芳,男,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守良,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守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赵守良已交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宏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雪莹、潘晓微赠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4执2847号 下一篇 夏永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34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