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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莹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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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02号
  • 案件名称

    孙莹与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孙莹;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702号原告:孙莹,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州图们市口岸大街23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州图们市图们大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廉永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孙莹与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安公司)、图们市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善、被告和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宇和王晓明、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伟和许峰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和安公司、城投公司连带给付借款17,094.23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19日起至给付时止,按约定的年利率8.9%计算支付);2、要求和安公司、城投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和安公司因建设项资金目的需要,在吉林省洮南市与孙莹签订了50,000.00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化利率为8.9%,城投公司自愿为该债务担保,借款期满后,和安公司仅支付了38,235.19元,未能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城投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据此孙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孙莹的诉讼请求。        和安公司未答辩。        城投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由城投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和安公司在孙莹处分别借款50,000.00元。2018年9月3日孙莹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及期限1.1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年化利率为8.9%;期限届满时结清本息。…1.4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图们市石砚浆纸木质素化工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征收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担保合同”约定“…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5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后,孙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第三方平台)将50,000.00元借款汇入和安公司账户。合同履行中,和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第三方平台)共计还款38,235.19元,其中偿还了借款部分本金,并偿还借款利息到2020年10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17,094.23元及2020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未偿还。此款,经孙莹催要,至今仍未偿还。另,孙莹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花律师费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李金光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借款合同1份、担保合同1份、还款明细表1份、民事和解协议书1份,证明:和安公司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情况、违约责任、律师代理费的负担等事实,以及城投公司的担保方式、期限、范围等事实。        和安公司、城投公司均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根据李金光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和安公司应否偿还孙莹尚欠的借款本金17,094.23元及利息(以17,094.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计付)?2、和安公司应否给付孙莹律师代理费1,500.00元?3、城投公司应否上述借款本息和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孙莹与和安公司、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孙莹与和安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孙莹与城投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均成立,合法有效。和安公司向孙莹借款,应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即应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094.23元及利息(以17,094.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计付)。城投公司为和安公司向孙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应连带清偿上述和安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但因超过保证期间,且孙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城投公司主张权利,城投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免除。孙莹要求和安公司偿还孙莹尚欠的借款本金17,094.23元及利息(以17,094.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计付)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孙莹要求城投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超过保证期间,本院不予支持。孙莹与和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律师费的负担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应由和安公司负担,孙莹要求和安公司给付给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莹借款本金17,094.23元及利息(以17,094.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计付);        二、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莹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孙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计132.00.00元,由被告图们市和安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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