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马成兴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2民督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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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2民督69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马成兴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审理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马成兴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2民督690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 负责人:姜楠。 委托代理人:蒋涵臣,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马成兴,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3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保,约定被申请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76000元,如不按约归还,由申请人代为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代偿后,被申请人要归还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尔后,被申请人与农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76000元,年利率6.887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分36期偿还。贷款后,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日代偿借款本息27107.11元。现要求被申请人偿付代偿款27107.11元,并赔偿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损失,及支付保险费3698.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马成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7107.11元,并赔偿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损失,及支付保险费3698.35元。 申请费206元,由被申请人马成兴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由义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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