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松、吴明荣等阿衣先木·热合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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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13号案件名称
张庆松、吴明荣等阿衣先木·热合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庆松;吴明荣;阿衣先木·热合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13号申请人:张庆松,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明荣,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阿衣先木·热合曼,女,1968年9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张庆松与吴明荣、阿衣先木·热合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贾文军支付案款99000.00元,剩余的案款67658.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硕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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