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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松、吴明荣等阿衣先木·热合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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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513号
  • 案件名称

    张庆松、吴明荣等阿衣先木·热合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庆松;吴明荣;阿衣先木·热合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513号申请人:张庆松,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吴明荣,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阿衣先木·热合曼,女,1968年9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张庆松与吴明荣、阿衣先木·热合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贾文军支付案款99000.00元,剩余的案款67658.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硕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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