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翔与湖南智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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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1697号案件名称
张鹏翔与湖南智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鹏翔;湖南智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翔,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被执行人湖南智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其。申请执行人张鹏翔与被执行人湖南智刷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7月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0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室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已撤离该办公场所,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以微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万元及利息,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唐昌兴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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