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华与泉州崛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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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229号案件名称
方华与泉州崛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方华;泉州崛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229号原告:方华,男,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纱纱,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泉州崛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崔恒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方华与被告泉州崛奇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于9月8日收悉原告方华因与被告泉州崛奇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华负担。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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