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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谐商务咨询中心与广州凯利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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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148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宇谐商务咨询中心与广州凯利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宇谐商务咨询中心;广州凯利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81号原告:上海宇谐商务咨询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人:程颖。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凯利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邓志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上海宇谐商务咨询中心与被告广州凯利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宇谐商务咨询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审 判 员 邵 勋法官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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