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39号
  • 案件名称

    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39号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法定代表人:赵宝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新宁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8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缴纳受理费23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