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连凯、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3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325号案件名称
宋连凯、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宋连凯;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325号申请执行人:宋连凯,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岑建忠,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连凯与被执行人君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三辆,无权处置。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建兵、鞠章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1646号之三 下一篇 新宁县一渡水镇一渡水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