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兵、鞠章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164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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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1646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建兵、鞠章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建兵;鞠章桥;李春云;赵斌;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16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兵,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鞠章桥,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李春云,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赵斌,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鞠章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鞠峥嵘,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兵与被执行人鞠章桥、李春云、赵斌、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鞠章桥、李春云、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建兵借款本金109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5日到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执行人鞠章桥、李春云、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兵律师代理费12600元;三、被执行人赵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1元,由被执行人鞠章桥、李春云、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斌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加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2021年3月16日、4月22日、7月1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划拨被执行人赵斌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鞠章桥名下苏M×××××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两年。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镇中央路北侧以及××名下××镇××集贸市场××、××镇××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后本院对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中央路北侧的房地产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房地产均已抵押,登记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而本院实地勘验后发现部分厂房及土地已变为商业住宅楼,且本院未能调取到住宅楼的相关登记信息,即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实际房地产情况不相一致;本院对赵斌名下位于泰兴镇××集贸市场××号的房地产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已于2019年拆迁,且赵斌早已领取了拆迁安置费;对于赵斌名下位于泰兴××××室的房地产,本院于(2021)苏1283执3791号案件中正依法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本院将依法分配。3.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4.因鞠章桥、李春云、赵斌、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较多,本院曾至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调查,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5.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和执行悬赏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划拨被执行人赵斌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中央路北侧的房地产,但因该房地产的登记信息与实际房产情况不一致,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斌名下位于泰兴镇××集贸市场××号的房地产于2019年已经拆迁,拆迁安置费赵斌早已领取;被执行人赵斌名下位于泰兴××××室的房地产,本院正另案依法处置,待处置完毕,本院将依法分配;对于被执行人鞠章桥名下的苏M×××××汽车,因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亦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翟凤翔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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