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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书、高建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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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49号
  • 案件名称

    陈宝书、高建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宝书;高建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陈宝书,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高建仁,男,汉族,1957年4月2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陈宝书与被执行人高建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陈宝书(甲方)与被执行人高建仁(乙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甲方与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共为40000元,乙方现已履行21571元,剩余案件款18429元,乙方于2021年11月1日前解决完毕;二、现甲方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若乙方按期不履行,甲方可在2022年1月1日后申请恢复对本案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宝书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汪生龙书 记 员 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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