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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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2639号案件名称
李培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培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强,男1962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83085468N,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七坝路边(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福华。本院在执行李培强与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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