贲莲凤、解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02民初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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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02民初2860号案件名称
贲莲凤、解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贲莲凤;解荣;解金根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02民初2860号原告:贲莲凤,女,1986年3月14日生,瑶族。被告:解荣,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解金根,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解荣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贲莲凤与被告解荣、解金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解荣、解金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贲莲凤撤回对被告解荣、解金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审 判 长 张海斌人民陪审员 董保林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巩佳晨书 记 员 郭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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