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中伟、乔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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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06号案件名称
刘中伟、乔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中伟;乔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06号申请执行人:刘中伟,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乔鹏,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刘中伟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鹏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乔鹏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中伟欠款8万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执行费1110元由被执行人乔鹏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偿还协议:被执行人乔鹏于2021年9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万元,剩余欠款于2022年6月28日前一次性向我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900元,案件执行费1110元由被执行人乔鹏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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