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桂英、骆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5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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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588号案件名称
郭桂英、骆刚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桂英;骆刚;刘扬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5588号郭桂英、骆刚、刘扬:申请执行人郭桂英、骆刚与被执行人刘扬所有权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558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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